国家薯类作物研究中心章程
序 言
2018年8月1日国家薯类作物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薯类中心”) 成立。薯类中心是在整合中国农业科学院在马铃薯和甘薯领域研究力量基础上建立的一个国家级薯类作物研究公共平台,通过整体布局、任务牵引、协同创新、项目驱动等方式实现联合集成、交叉研究与综合提升,该平台的建立将有助于充分发挥中国农业科学院在薯类作物研究方面的集团优势,建立一种新形势下高效的农业科技协同创新组织模式,更好地为国家的薯类作物主食化战略提供技术支撑,并成为我国对接国际马铃薯中心亚太中心(CCCAP)工作的窗口。
薯类中心直属中国农业科学院,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依托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国家薯类作物研究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科贸楼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拨款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中国农业科学院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整合中国农科院与薯类作物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发相关的资源、人才和条件等优势,开展薯类作物全产业链研究,将中心建设成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薯类作物研发平台,并成为与国际马铃薯亚太中心对接的窗口。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创新研究 ;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创新和利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隶属单位权利。
第四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二条 中共 薯类中心 委员会(简称“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委设置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书记 2 人,专职党委副书记 1 人,党委委员共 5 人。党委书记由 担任。下设办公室,为本单位党委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薯类作物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决策机构是: 党委会和所长办公会 。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人员职务的任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 本单位遴选,上级任命 。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薯类中心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对外全权代表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唯一能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均是代表单位法人的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二)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行政事务负责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国家薯类作物研究中心设置 综合办公室 、 科研处 、 财务处、成果转化、后勤服务5个内设机构和基因组学、遗传育种、种薯繁育、栽培管理、植物保护、机械化、加工、营养、产业经济与信息9个研究室。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科研和支撑岗位 、 管理岗位 、服务岗位三个系列。科研和支撑岗位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分级,管理岗位和服务岗位按照行政职务级别或专业技术职务分级。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岗位绩效升级或降级等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九章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所学术委员会是所长实施学术领导的所级最高学术评议、评审和咨询机构。
第三十三条所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审议研究所科技发展规划,评审和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讨论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研究方向调整等重大问题;
(二)评价和推荐所科研成果;
(三)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四)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五)审议由所长建议提交的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院加工中心活动、全国科研协作以及其他事项,和其他按国家或中国农业科学院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对中心重要任务进行审议和对重大科技问题进行凝练,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学术委员会由从事薯类作物基因组学、遗传育种、种薯繁育、栽培管理、植物保护、机械化、综合加工与营养安全以及产业经济和信息等专家组成。
第十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中心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中心发展规划、职工队伍建设、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中心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中心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中心上一届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第十一章 职工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职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中心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珍惜和维护中心名誉,维护中心利益;
(五)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 职工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国家薯类作物研究中心综合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